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男子好心借充电器给朋友 却被索赔2000元
文章作者:handler 时间:2017-10-27 09-59-29

  7月9日,淇滨区福汇佳苑17号楼居民张先生反映,他好心把自己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借给朋友李先生使用,在充电过程中,李先生的电动自行车电池突然发生了爆炸,不慎被炸伤的李先生向张先生索赔2000元。

 张先生介绍,7月7日,李先生到他家玩,临近中午要回去,突然发现电动自行车没电了。张先生劝李先生留下来吃饭,李先生不肯。于是,张先生拿出家中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让李先生使用,尽管充电器与李先生的电动自行车不是同一品牌的,但插口正好能接上。充电没多久,李先生的电动自行车电池出现过热情况,李先生上前调整插头和充电器时,电池突然爆炸,李先生右手被炸伤,张先生赶紧将李先生送到了医院。

 李先生在医院治疗花了2200多元,他认为自己受伤是由于张先生的充电器不合格所致,要求张先生赔偿2000元。张先生认为自己没有责任,不同意赔偿这2000元。

 记者就此事咨询了河南鹤淇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直艳军。直艳军表示,根据《合同法》的有关规定,无偿出借人对于出借物一般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,但出借人故意隐瞒借用物的瑕疵而致借用人受损害的,应负赔偿责任。“张先生提供的充电器与李先生的电动自行车并不是同一品牌的,如果经有关部门鉴定这是导致电池爆炸的直接原因,那么张先生应该承担责任,给出赔偿。同时,李先生明知充电器与电动自行车不是同一品牌还要使用,也有过错。”